首页 > 写字楼最新资讯 > 企业活动-3 > 独享房屋产权 离婚父亲被女儿告上法庭
独享房屋产权 离婚父亲被女儿告上法庭
http://www.bgxzl.com 北京写字楼网 2015-12-16
分享到:
华西都市报讯(武法宣 记者毛玉婷)何晶晶(化名)父母在离婚时有一套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

华西都市报讯(武法宣 记者毛玉婷)何晶晶(化名)父母在离婚时有一套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。他们签订协议,约定将这套房屋归父女两人共同所有。何晶晶成年后发现,父亲已经将房屋全部登记在他本人的名下。为此,她将父母告上法院,要求父亲将约定房屋50%的份额登记在自己名下。华西都市报记者于12月14日,从成都武侯区法院获悉,法院支持了何晶晶的诉讼请求。

1999年,何晶晶父母离婚。当时,他们有一套位于武侯区的房屋,还没取得房产证。在离婚协议中,父母亲双方约定,这套房屋由父女二人各得50%的面积。何晶晶称,父亲在离婚后没办理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。近期,她才知晓父母协议内容,并发现父亲已经将房屋全部登记在他本人的名下。于是,她将父母告上法院,请求判决确认自己对该房屋享有50%的份额,并要求父亲协助自己,将上述房屋应得份额变更登记在自己名下。

何母认可她的诉讼请求,认为应当按照离婚协议履行。父亲何某辩称,房屋是他的个人财产,协议中,他与何晶晶形成赠与合同关系。现在,他撤销了赠与,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。此外,何晶晶在2001年房屋办理产权登记之前,就已经知晓离婚协议的约定,因此,其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。

成都武侯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何父、何母在离婚协议中将房产约定给子女,这不能完全等同于合同法中的赠与合同。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基于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,对子女抚养、财产分割进行的协商。在离婚协议中,将财产约定给子女通常是双方对财产分割折中的处理方式。何父、何母已登记离婚,约定的财产分配已生效,何父不得随意撤销。此外,法院认为,何晶晶主张为确认涉诉房屋50%的产权归原告所有,是所有权关系,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。

推荐阅读
推荐楼盘

· 数码视讯产业园 [朝阳区]

· 佑安国际大厦 [朝阳区]

· 财富西环大厦 [朝阳区]

· 鼎兴大厦 [朝阳区]

· 东方科技园 [朝阳区]

· 创1958园区 [朝阳区]

· 百旺弘祥文化科技产业园 [朝阳区]

· 百湾中心 [朝阳区]

租房行情
出售行情
关于北京写字楼网- 加盟北京写字楼网- 广告服务- 联系合作- QQ客服

Copyright©2014-2015 bgxzl.com 中毛科技(北京)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

京ICP备15058134号-1    

选址热线:010-53609880

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1648号

  QQ咨询
  电话咨询

010-53609880
(早6:00-晚12:00)

  微信咨询

扫码关注
北京写字楼网

  返回顶部